2007年12月,陈寿福的律师接到通知,本案将于12月19日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。由于深圳南山区法院是腾讯公司总部所在地,上海律师游云庭表示,审判结果可能不会乐观。但是游律师仍然坚持陈寿福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犯罪的观点。
游律师发表文章指出:“虽然在民事法律上,修改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,但根据前文中引述的我国刑法第217条只规定了复制作品进行营利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,并没有规定修改他人作品的行为的情况,而在本案中,主要的涉案侵权行为恰恰为修改他人作品的行为。所以,Soff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,不构成此罪。”